sitemap·商情RSS源·RSS源·手机版·服务介绍·投稿中心·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买卖招商

  • 买卖招商
  • 行业资讯
当前位置:首页>通知通告>正文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02号(关于进口所罗门野生水产品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2024-08-09 08:36:15来源:本网自媒体用户中心作者:海关总署

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所罗门群岛卫生和医疗服务部有关所罗门群岛输华野生水产品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所罗门群岛野生水产品进口:

  一、检验检疫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所罗门群岛卫生和医疗服务部关于所罗门群岛输华野生水产品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的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

  二、进口产品范围

  野生水产品,是指供人类食用的野生水生动物产品及其制品、藻类等海洋植物产品及其制品,不包括《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和《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所列物种、活水生动物及水生动植物繁殖材料,不包括《所罗门群岛野生动物保护与管理法》所列物种、活水生动物及水生动植物繁殖材料。

  三、生产企业要求

  向中国出口野生水产品的生产企业(含捕捞船、加工船、运输船、独立冷库,下同),应获所罗门群岛卫生和医疗服务部(以下称所方)批准并受其有效监督。生产企业的食品安全卫生条件应当符合中国和所罗门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向中国出口野生水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当由所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推荐注册。未经注册,不得向中国出口。

  四、进口产品要求

  所方应确保输华野生水产品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国或国际水域合法捕捞;

  (二)原料及产品均未发生以下所列的问题:

  1.所罗门境内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检疫疫病名录》(以下简称《疫病名录》)中列明的和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规定的必须通报的与《议定书》产品相关的水生动物疫病,使输华野生水产品受到或可能受到感染;

  2.所罗门境内发生任何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已经影响或可能影响输华野生水产品;

  3.所罗门已输华或拟输华野生水产品严重违反中国和所罗门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议定书》规定;

  4.生产企业发生任何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如员工感染重大传染病,已经污染或可能污染输华野生水产品及其包装、运输工具;

  5.捕捞海域受到污染物影响,如放射性污染物,已经污染或可能污染输华野生水产品。

  (三)未直接或间接使用双方禁用的药物或添加剂,按规定使用双方限用或允许使用的药物或添加剂;经主管当局检验,未发现中国和所罗门法律法规规定中列明的致病微生物、有毒有害物质和异物;

  (四)所有输华野生水产品经主管当局检验检疫,是安全的、卫生的,适合人类食用,未发现任何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病理指征,未发现《疫病名录》中列明的和WOAH规定的必须通报的水生动物疫病;

  (五)捕捞、生产加工、包装、储存、运输、中转和出口等全过程均符合双方相关水产品安全卫生要求和可追溯要求,同时符合冷链的相关安全卫生要求。

  五、证书要求

  所罗门向中国出口的每批或每一集装箱野生水产品应至少随附一份正本卫生证书,证明该批产品符合中国和所罗门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及《议定书》的有关规定。所方应在卫生证书上完整填写从捕捞、生产加工、包装、储存、运输、中转和出口等全过程中涉及的生产企业信息。

  证书应用中文和英文印制(填写证书时英文为必选语言)。证书的格式、内容须事先获得双方认可。所方应及时将证书样本、官方签发机构印章和签字官员笔迹提供给中方备案。如证书样本的内容和格式、官方签发机构印章和签字官员笔迹有变更,所方应至少在生效前一个月向中方备案。

  六、其他要求

  中国海关对进口野生水产品实施检验检疫。

  对于不合格产品,将依照中国法律法规规定实施退回、销毁或其他处理。对发生严重问题或多次发生不合格问题的生产企业,中方将采取加强检验检疫或暂停进口等措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4年8月7日

特别声明

  1. 1.本文为自媒体、作者等金农网网络用户在金农网自媒体中心上传并发布,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金农网的观点或立场,金农网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和存储空间。
  2. 2.凡本网注明“来源:金农水产信息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金农水产信息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金农水产信息网”。违反上述条款,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 3.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本网站)”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4. 4.本网所展示的信息由买卖双方自行提供,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信息发布人负责。本网站不提供任何保证,并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5. 5.友情提醒:网上交易有风险,请买卖双方谨慎交易,本地最好是见面交易,异地交易请多学、多看、多问、多了解,网上骗术多种多样,谨防上当受骗!
  6. 6.本网刊载之所有信息,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7. 7.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地址不清稿酬未付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联系方式:编辑部电话:0451-88003358 电子信箱:info@jinnong.cn(系统自动保留7天)
委托询单 我要求购>
水产交易
热文TOP10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02号(关于进口所罗门野生水产品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