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省(直辖市)农业农村厅(委):
为进一步加强长江流域禁捕水域垂钓管理,满足群众合理休闲垂钓需求,规范垂钓行为,维护禁捕秩序,保护资源生态,确保长江十年禁渔取得扎实成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定不移推进长江十年禁渔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4〕12号)、《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长江流域禁捕水域垂钓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十年禁渔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认识加强长江流域禁捕水域垂钓管理对维护长江十年禁渔管理秩序、推进水域生态保护修复的重要意义。要坚持制度先行,因地制宜规范管理,明确管理职责,健全管理机制;坚持疏堵结合,统筹水生生物保护和公众休闲垂钓需求,科学合理划定禁钓水域,打击整治违规垂钓;坚持社会共治,积极发挥行业协会、公益组织和基层自治组织等作用,营造良好舆论氛围,不断推进长江流域禁捕水域垂钓规范化管理,满足人民群众对休闲垂钓的需求。
●二、完善管理制度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可以根据水生生物资源状况及水域生态类型,结合本地区实际,推动制定并发布垂钓管理具体办法。积极推动垂钓管理地方性立法,为垂钓管理工作提供法律保障。已立法或出台管理办法的,要科学评估实施效果,主动吸收社会公众意见,不断完善法律制度和政策措施。规范交界水域垂钓管理,涉及省市县交界水域的地方要加强协同配合,推进同一水域上下游、左右岸政策协同、管理衔接。
●三、划定禁钓水域
禁止在长江流域以水生生物为主要保护对象的自然保护区、
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和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垂钓。在长江流域其他禁捕水域,各地要结合本地区资源分布特点,兼顾公众休闲垂钓需求,合理考虑垂钓人群聚集规律及安全垂钓等情况,科学划定禁钓区和禁钓期。在禁钓区设置明显标识标牌,标明禁钓区域和时间。在禁钓区和禁钓期外,可以进行休闲垂钓,即以休闲娱乐为目的,以不交易钓获物获利、不破坏水生生物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为前提,在允许垂钓的水域和时间,采用符合规定的钓具钓法,获取符合规定种类、数量和规格钓获物的垂钓行为。
●四、规范钓具钓法
各地应对休闲垂钓人员使用钓竿、钓线、钓钩数量作出明确规定;禁止使用严重破坏水生生物资源的钓具钓法及各类探鱼设备、视频辅助装置;禁止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和添加剂以及鱼虾类水生生物钓饵。各地要科学评估不同钓具钓法对水生生物资源的影响程度,规范本地可使用钓具类型。
●五、加强钓获物管理
各地要组织开展水生生物资源监测评估,动态掌握水生生物资源变化趋势和水生生物多样性状况,科学确定禁止钓获物种类、数量(重量)以及最小可钓规格标准。要制定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误钓应急救护预案,减少对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伤害。误钓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若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有明显损伤的,应及时报告当地农业农村(渔业渔政)部门,交由指定机构收养救护。误钓到其他禁钓品种及小于当地最小可钓标准的幼体,或钓获物超过允许垂钓量(携带量)的,应当及时放回原水体。钓获外来物种的,不得放归天然水体。严格禁止钓获物的获利性交易行为。
●六、加强常态化监管
各级农业农村(渔业渔政)等相关执法机构应将垂钓管理纳入执法范围,加强常态化执法监管。充分利用信息化智能化监管手段,构建禁捕水域垂钓监管防控网,有效识别违规垂钓行为。加强部门间信息交换和执法协作,做好行刑衔接,加大对“爆炸钩”、“串钩钓”、“泥鳅党”等各类违法垂钓行为和销售、收购钓获物及其制品的打击力度。设立并公布违规垂钓举报电话,充分发挥基层自治组织和渔政协助巡护员作用,加强对禁捕水域的巡查,及时发现、报告和处置违规垂钓行为。
●七、分类处置违规行为
要按照过罚相当、宽严相济的原则,分类处置违规垂钓行为。对初次且较轻的违规垂钓行为,以批评教育为主。对多次违规垂钓人员,依法依规处罚,并纳入重点监管范围。对钓获物明显超出规定的种类、数量、规格等要求,或存在交易获利情形的违规垂钓行为,涉嫌非法捕捞的,要依法打击整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推进社会共同治理
加强垂钓管理政策宣贯,培育树立健康、文明的正确垂钓理念,增强垂钓人员遵规守法意识,引导垂钓者规范开展垂钓。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社会公益组织和基层自治组织的作用,加强休闲垂钓人员自我管理、自我约束。加强休闲垂钓服务,及时发布禁止垂钓水域及人工钓场信息,满足合理休闲垂钓需求。引导垂钓爱好者在人工水体、养殖场、休闲农庄、生态钓场、垂钓基地等场所开展垂钓活动。加强对群体性垂钓活动的管理服务,鼓励有奖举报、自觉抵制各类违法违规垂钓行为,促进公众共同参与、共同保护,营造全社会支持配合良好氛围。本意见适用水域为长江流域禁捕水域,其他水域垂钓管理政策由各省(直辖市)另行制定。《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意见》(农办长渔〔2020〕3号)、《农业农村部长江办关于加强和规范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通知》(长渔发〔2020〕12号)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废止。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24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