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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通报2025年第二批渔业船舶安全监管执法典型案例

2025-09-10 14:57:35来源:金农网金农号自媒体中心作者: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
  近年来,各级渔业渔政部门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严格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和农业农村部部署要求,全要素、全链条加强渔业安全生产执法监管,严厉打击危害渔业生产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近期,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从各地查办案件中遴选了典型案件予以通报,请各地采取线上线下方式广泛宣传到渔船船东船长,覆盖所有渔村、渔港,切实发挥“以案示警、以案促改”作用。
  ● 一、“辽某渔15XX7”、“辽某渔15XX8”船擅自改变渔业船舶总吨案
  2025年3月10日,“辽某渔15XX7”、“辽某渔15XX8”船实际经营人、船长徐某云在未申报的情况下,私自将上述两艘渔船船艉加长约1.9米,导致两船总吨改变、稳性等安全性能下降,对渔船航行安全造成严重影响。经辽宁省农业农村厅调查认定,徐某云存在如下违法行为:擅自改变“辽某渔15XX7”和“辽某渔15XX8”船船舶总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辽宁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5版)》等有关规定,对徐某云作出责令改正、合计罚款1.6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 二、“鲁某某渔65XX0”等4艘渔船擅自拆卸渔船北斗设备案
  2025年3月5日,河北省海洋渔政执法总队联合唐山市支队、秦皇岛市支队,对秦唐交界海域违规作业现象开展集中打击行动,查获“鲁某某渔65XX0”、“鲁某某渔67XX9”、“鲁某某渔67XX8”、“鲁某某渔67XX1”4艘渔船。经河北省海洋渔政执法总队调查认定,上述4艘渔船所有人和船长均存在如下违法行为:擅自拆卸北斗设备、未按照规定配齐职务船员、不符合最低配员标准、未按照规定办理渔业船舶进出渔港报告手续,使用禁用的渔具进行捕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河北省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该4艘渔船所有人和船长作出合计罚款34.72万元、暂扣船长和负有相关责任的船员海洋渔业船员证书3个月等行政处罚决定。
  ● 三、“苏某渔19XX7”船未按规定配齐渔业职务船员案
  2025年4月29日,“中国渔政32XXX”船在巡航时发现“苏某渔19XX7”船职务船员仅有1名二级船长。经江苏省渔业执法监督中心调查认定,该船实际经营人潘某某、船长秦某某存在以下违法行为:未按规定配齐渔业职务船员;未保证渔业船舶符合最低配员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海洋渔业船员违法违规记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苏某渔19XX7”船实际经营人潘某某作出罚款4.75万元,对船长秦某某作出罚款1.1万元、记3分的行政处罚决定。
  ● 四、“闽某渔2XX95”等8艘渔船擅自屏蔽北斗设备信号案
  2024年12月8日,福建省海洋与渔业总队执法人员发现“闽某渔2XX95”、“闽某渔2XX28”、“闽某渔2XX18”、“闽某渔0XX65”、“闽某渔0XX36”、“闽某渔0XX22”、“闽某渔0XX56”、“闽某渔0XX55”8艘渔船存在涉嫌未按规定标写船名、船籍港等违法违规行为。经福建省总队调查认定,“闽某渔2XX95”等8艘渔船的船舶经营者、船长存在如下违法行为:未按规定标写船名、船籍港,未悬挂船名牌,故意屏蔽北斗设备信号,未按规定办理渔业船舶进出港报告手续,未按规定配备职务船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等有关规定,对上述8艘渔船作出合计罚款42.84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上述案件的严肃查处,彰显了渔业渔政部门对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的态度,对于强化船东船长安全意识、震慑违法违规行为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渔业渔政部门要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海洋渔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要求,持续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切实保障渔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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